貪官:收來的錢放家里最安全
十八大之后落馬的省部級以上官員已超百人,這些落馬高官是否都會請律師辯護?為“老虎”辯護是否會遇到來自各方的壓力?
《法制晚報》記者近日專訪了幾位曾經為落馬高官辯護的刑事專業律師,他們講述了為這些“老虎”辯護的背后的故事。
落馬貪官
劉志軍
原鐵道部部長
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萬余元。
2013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王益
原國家開發銀行
副行長
2008年6月8日,出席在寧波召開的“博鰲現代物流與自由港國際論壇”,返京時被中央紀委專案組“雙規”,2009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簽發批捕令,以涉嫌受賄罪逮捕王益。
2010年4月15日,市一中院對王益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益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胡建學
原山東省泰安
市委書記
因其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巨額賄賂,1995年11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1996年6月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