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痕跡”管理讓環保資金用到實處
環保部近日通報,中央財政已下達專項資金約28億元,用于重點支持30個地市加快推進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據悉,獲專項資金支持的30個地市是需要通過競爭排名來確定的。
所謂重金屬污染,是指由重金屬或其化合物造成的環境污染。具體來說,既包括由人類活動導致的環境中重金屬含量增加,使其超出正常范圍,并由此帶來環境質量惡化,也包括一些地區因喀斯特地形石漠化造成的重金屬釋放。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不斷推進,涉及重金屬排放的行業與日俱增,包括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化工、印染、皮革、農藥、飼料等,再加上一些污染企業違法開采、超標排污等問題日益突出,使重金屬污染事件呈現出高發態勢,成為影響公眾健康的主要環境問題。
正因如此,我國《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從排放量、環境質量、重點項目、環境管理和風險防范五大方面對重金屬污染問題進行整治,要求到2015年,重點區域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等重金屬污染物的排放,比2007年削減15%。同時,中央財政還在2010年設立了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解決各地重金屬污染突出問題、削減重金屬排放量、降低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一系列政策的出臺,將對重金屬污染防治起到積極作用。
然而,從近幾年各地對專項資金的使用不難看出,由于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比較分散,資金額度小,難以發揮“聚合”效應。此次財政部、環保部改進專項資金分配方式,采用競爭性申報和評審,擇優支持一批重點區域開展治理工作,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確保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發揮其應有效力,相關部門必須進行嚴格監管,杜絕“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情況發生。在以往環保專項資金的使用過程中,部分地區暴露出重項目審查、輕實施監管的弊端,未按計劃進度實施項目、擅自變更建設內容、項目建設質量不高等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將專項資金挪作他用,嚴重偏離了“專項資金”應該扶持的軌道,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力。
因此,讓重金屬污染防治資金真正發揮作用,中央和地方必須完善“事前定目標、事中重跟蹤、事后看績效”的動態化監管機制,做到“一個項目一份檔案”,實現“痕跡”管理;同時,對實施過程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必須嚴格禁止,并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唯有如此,才能讓專項資金用到實處,加快重金屬污染的防治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