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給哪些行業留下想象空間?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媒體上各種解讀和觀點已經很多了,這里想結合實際可行性分析下P2P、股權眾籌行業發展趨勢以及監管細則的進一步演化和后續發展趨勢,談談我的個人觀點。
首先,指導意見總體與之前的流傳的草案沒有太大出入,核心是分清監管責任,同時又強調了創新監管、協同監管、適度監管的支持性監管思路。各現行主要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條線歸屬的監管部門也算明晰,股權眾籌歸證監會,P2P歸銀監會。至于第三方支付和基金銷售跟原先一致沒有變化,新增的內容是互聯網信托與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歸銀監會管理。
其次,我從幾個細分領域的角度,講一下具體的看法。
網絡借貸:針對網絡借貸即P2P,好處在于,終于名正言順了。可能所有在P2P從業的人員都知道,與相關政府機構打交道的過程中,名不正言不順的痛苦所在。ICP證的辦理要求監管機構出具相關證明,但彼時連監管機構是誰都沒有確定啊。去到法院進行違約追償時候也具有類似的問題。
但同時,兩點明確的要求也提給了P2P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首先,銀行托管P2P雖然可以增加自己的資金量,但是確實需要承擔風險的,以P2P投資者目前認為P2P幾乎無風險的狀態下,由銀行托管,可能會變相演變為投資者以為銀行背書了資金安全,而實際上標的欺詐和跑路等還是難以從技術上避免的。所以進一步的演化就是中小P2P可能希望被托管,卻沒有銀行愿意接納,而形成實質性的無法托管。
而大型P2P在此指導意見一出后或爭相開始尋求托管。目前民生、平安、招商、農行、中信等都積極籌備相應的賬戶子賬戶信息同步的托管方案。以民生和平安的進度為最快,或許能夠搶的一定的先機。而我個人作為堅持由銀行進行P2P托管,并積極設計托管方案以及推動相關銀行托管開發,從早期的毫無可能到看到現在這樣的情況,也屬無憾了。
說到托管,插播一條第三方支付的影響:一方面繼續明確”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意思是大額的業務你們還是少考慮,別妄圖成為銀行,畢竟民營銀行牌照也開放了;另一方面,“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夸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此前第三方支付大肆宣揚托管,資金安全無憂的不知道是不是屬于此夸大之列呢?
但值得說的是,第三方支付托管畢竟有其歷史意義,至少從產品形態和交易意義上對托管這件事情起到了明確的推動作用,是值得尊敬的。但第三方支付畢竟也是備付金機制存在在銀行賬戶基礎之上的,所以自己本身對于銀行體系而言就具有子賬戶信息不透明的問題,當然也存在可以跑路的風險和可能性,實際上也確實發生過。
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
信息中介,不得提供擔保:回到P2P影響較大的第二點,這一點影響的是全部的P2P公司。首先自行擔保的肯定是不行了,關聯的擔保機構可能也比較難通過。接下來一個問題就是類似于人人貸等P2P的本金保障計劃是否可行?這個需要看具體的細則認定,但是相信對于大一些的P2P來說,這個問題還是有機會解決的。
抑或是尋求第三方獨立擔保公司進行相關擔保,部分讓利出去。抑或是構建理財人保險購買制度。理財人的保險購買制度是我認為比較合理的,也是我在去擔保發生情況下一直設想中的方案之一。具體而言,就是投資必須承擔風險,想避免風險必須支付相應的費用,所以P2P企業可以讓投資者通過購買一定的保險來獲得違約后的保本,保險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如果沒有或者不愿意購買保險的理財人,則需要自行承擔違約風險,但是由于沒有花費保險購買的費用,所以可以獲得更高的收益。
這樣理財人投資收益才能真正的與風險掛鉤,信用風險定價也才會顯得更有價值。大型的P2P公司由于已經積累了較多的數據,因此可能存在保險公司愿意基于歷史數據計算一個風險定價給出相關的保險方案。但同樣的此類方案對于違約率和業務規模并不穩定的中小P2P公司來說可能并不適用。
股權眾籌:明確的提出股權眾籌,與其他商品眾籌區別開來。明確了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公開小額和合格投資人仍然是此業務的關鍵。配合新三板等國內各類融資形式的開拓,初期的創業融資或許還會持續火熱很長一段時間。
互聯網信托:此概念基本屬于首次提及,可以看到文中核心提到了信托的合格投資人問題,也就是強調信托可以互聯網銷售,但是不可以拆著賣給不合格投資人。通常來說合格投資人的界定標準為起購金額100w。針對目前市場上有部分通過信托收益權做成理財產品和P2P產品進行銷售的平臺,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核心還看銀監會相關方案的細則。
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此業務也屬于新興業務,各類分期網站眾多,以學生分期中的趣分期和分期樂為主要的例子。首次確認了分期類網站的監管歸屬,同時要求“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這個可能會對后續細則的發布形成指導性意見。目前的分期網站,一方面既具有分期的性質,一方面又因為分期資金來源而介入到了P2P業務中,所以屬于需要被雙重監管的。
鼓勵符合資質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這也符合資本市場對新興事物的預期。
最后說幾句一個留有夢想的概念:互聯網證券,或許互聯網證券的概念過于廣泛,所以本次僅僅提出了股權眾籌和互聯網基金銷售兩項與互聯網證券相關的概念。
而對于互聯網券商或者互聯網證券卻沒有過多的提及,一方面互聯網證券還沒有成為主要的方向,另一方面主要的業態形式也還沒有清晰。沒有清晰的引導既是遺憾,也是機會所在。類似本次對于互聯網保險的提法,僅僅提及名稱而已,并沒有過多的細節,相信這兩塊業務在未來會越來越清晰,越來越重要!(來源:零壹財經;文/顧崇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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