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法院懲治環境污染犯罪建設美麗中國
明確標準 回應關切
良好的生態環境事關民生福祉。2013年5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提供可靠保障。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標準,降低了入刑門檻,解決了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問題。
據了解,這是時隔7年之后,我國出臺的第二個有關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也是在黨的十八大將“美麗中國”作為未來生態文明建設的宏偉目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一次“亮劍”。
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通過該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打擊犯罪的法律適用標準,回應了人民群眾關切的環保民生問題,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的權益。
細化措施 密織法網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人民法院要繼續保持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堅決依法懲處環境污染犯罪活動。
“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后,各地法院紛紛結合實踐,細化措施,密織懲治環境污染犯罪法網。
9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通知,部署打擊環境污染刑事犯罪專項行動,要求各中級、基層法院按照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要求,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程序關。
10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鄒碧華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上海法院對符合相關規定的環境污染犯罪分子,將通過定罪從重、量刑從重、財產刑從重的措施予以震懾。
12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細化了“兩高”司法解釋中關于污染環境定罪量刑的有關規定,強化罰金刑、禁止令的使用,進一步明確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原則。
敲響法槌 嚴懲犯罪
嚴懲環境污染犯罪,是建設“美麗中國”的必然選擇,是人民群眾的共同期盼,也是司法機關的應盡職責。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重慶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案,胡文標、丁月生投放危險物質案等4起環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既向社會公開表明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和震懾環境污染刑事犯罪的決心,又為各級法院加強此類案件審理工作提供了有益指導。
其后,各地法院紛紛敲響法槌直指環境污染犯罪。
8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一審判處某化工企業罰金500萬元,判處5名自然人五年至二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10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廣西龍江河鎘污染事件中兩名瀆職官員環境監管失職、受賄上訴案,并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年7月16日,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對二人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12月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污染環境案件作出終審判決,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零六個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統計,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一審審結污染環境罪案件22件,判處被告人35人。上海法院近3年來共審結環境污染犯罪案件9件21人,判刑最高者達9年有期徒刑,罰金最高者達200萬元。
建設美麗中國刻不容緩,懲治污染犯罪未有窮期。(記者 張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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