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軟暴力、性暴力都應納入“反家暴法”范圍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分組審議中,界定何謂“家庭暴力”、相關人員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強制報告義務”和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這三條,受到委員們的極大關注。
盡可能多界定“家庭暴力”的范圍草案總則對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式和施暴對象作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
很多與會人員對此條規定發表了意見。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多數與會人員建議立法中盡可能地擴大家庭暴力的范圍,對家庭成員的構成做出明確規定。
如車光鐵委員建議,把“恐嚇”定為家庭暴力的一種。“隨著通信方式的發達,實施恐嚇行為的案例明顯增多。從個案處理情況看,有的恐嚇行為未得到及時干預而變成悲劇,有的采取了干預措施,有效預防了極端行為的發生。同時,恐嚇的證據也很容易獲取和掌握。增加恐嚇這一表現形式,可以有效地表明法律對恐嚇等精神暴力的制止態度,更有利于全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
多名與會人員對上述建議表示贊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容永恩表示,恐嚇行為是指通過言語進行貶損、威脅,從而造成受害人內心自卑、恐懼,屬于精神暴力,現實中家庭暴力的案例中時常會有“我要殺了你全家”這樣的恐嚇和威脅。
陳蔚文委員還提出,暴力行為有硬暴力和軟暴力,現在規定為家庭暴力的多是硬暴力。“但是除了這些,還有很多其他形式的軟暴力,用軟暴力折磨一個人是很容易的,比如讓老人挨餓受凍、恐嚇等等,建議法條中盡可能拓寬界定范圍。”
莫文秀委員表示,2001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這一規定可以理解為家庭暴力的施暴對象包括身體、精神和性,作為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議用列舉和兜底的方式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式。”
法條中,對“家庭成員”的界定也得到了與會人員的廣泛關注。
蘇澤林委員建議,應將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界定為“家庭成員以及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
“今年3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實施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中,將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納入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吸收相關司法文件中的表述,將這種范圍的表述上升為法律規定。”蘇澤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