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被控用迷信騙巨款 事主為其說情認為沒被騙
趙某在法庭上。京華時報通訊員 謝彩鳳 攝
曾當過空姐的李女士(化名)堅信山西一名女公務員劉某會“請神”幫自己解決問題,并多次給予對方錢款。李女士的父親報案稱女兒被騙,導致案發。劉某目前在逃,其丈夫趙某于昨天在順義法院受審,他也是公務員,被控參與詐騙100萬元。讓人意外的是,李女士到庭為趙某開脫罪責,堅稱自己沒有被騙,給錢完全是自愿。公訴人認為,劉某請神上身為李女士解決困惑并收取李女士給付的巨額錢款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
□指控
丈夫協助妻子騙百萬
昨天上午9時許,44歲的趙某被帶進法庭。他是山西省人,大學文化,案發前是山西省山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科員。
據檢方指控,趙某于2013年1月至5月,在順義區天竺地區等地,在明知女子劉某(另案處理)采用請神上身的手段詐騙李女士錢款的情況下,仍為劉某提供幫助,并使用其個人開立的銀行賬戶收取李女士給付的100萬元。2014年9月20日,趙某被順義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檢方認為,趙某伙同他人共同詐騙公民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趙某當庭否認詐騙罪,稱李女士給的100萬與他無關,都是李女士為了感謝劉某給的。
據趙某在公安機關供述,劉某比他小兩歲,兩人此前都在山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班。三四年前,他們確定了戀愛關系,于2013年3月登記結婚,是半路夫妻。
趙某說,劉某以前得過病,后來就會“請神”了,經常給別人“請神”指點事情,比如搬家看個日子等。
□供述
錢款用于買別墅豪車
據趙某此前的供述,2013年3月,他和劉某通過樓下的鄰居認識了李女士,李女士以前當過空姐,說有債務問題想讓劉某“請神”給看看,指點一下。在家里的車庫,劉某給李女士請過兩次神。
2013年4月,李女士邀請他們到北京的家里住了幾天,同去的還有介紹他們認識的鄰居。趙某稱,劉某又給李女士請過神。之后,李女士說,神讓她去寺廟拜神、上布施捐錢,希望他們陪著一起去。趙某說,他們4人去過上海城隍廟、杭州普陀寺、三亞南山寺、北京白云觀。每到一處都是燒香、拜神、做布施、捐錢。
除了捐錢,趙某供述,李女士從寺廟回來還會答謝他們,并給他賬戶匯款100萬元,其中90多萬被用于買了一輛寶馬X6。趙某當庭稱,寶馬車是劉某決定買的,他跟著去,登記在他的名下。寶馬車開了約兩個月后賣了70多萬,然后他們又花30多萬買了一輛大眾途觀。
趙某供述,李女士具體給劉某多少錢,他不清楚,只知道劉某在順義區買了一套別墅。因北京限購政策,用的是李女士親戚的名字。
趙某說,他不相信有神,也不相信劉某能請到神,曾反對劉某弄這個。案發后,他想要和劉某離婚,現在他也不知道劉某的下落。
□案發
父親報案稱女兒被騙
據了解,此案案發并不是因為李女士發現自己被騙而報案,報案者是她的父親李老漢(化名)。
2014年7月底,李老漢向順義警方報案稱,其女兒被劉某、趙某夫婦以封建迷信方式騙了約4400萬元。
李老漢說,2013年年初,其女兒因為自己的一些私事比較困惑。他得知山西的劉某、趙某夫婦能算命,就帶著女兒去了山西。當時見了劉某后,劉某就“作法”,號稱把神請到了身上,說了一些他們聽不懂的話。有人幫助翻譯說,李女士有血光之災,需要他們用錢消災,他們就用紅布包了30萬元,放在劉某家擺的一尊佛像前面。此后,他們又找劉某請了一次神,又放了40萬元。
李老漢說,此后,李女士開始單獨和劉某聯系,他不再參與。2013年6月初,他的親戚告訴他,劉某在北京順義區花750萬元買了一棟別墅,當時他就懷疑錢是女兒的。他去問女兒,但女兒不承認。后來,他和兒子去了山西找劉某和趙某,對方承認買別墅的錢是李女士出的,稱李女士先后給劉某的賬戶匯入3800萬左右。
李老漢稱,他還看過女兒的筆記本,里面還記錄給過劉某600萬左右,因此總計約4400萬元。因女兒始終不認為自己被騙,也不愿意報警,李老漢最終選擇替女兒報警。他認為,劉某就是以封建迷信手段詐騙,并對女兒進行精神控制,讓女兒無法自拔,深信散財才能驅災的迷信思想,遲遲不能醒悟。他希望自己的舉報能讓女兒不再被傷害,同時減少家庭經濟損失。
□證言
事主出庭替嫌犯說情
昨天,40多歲的李女士親自到庭。她堅持稱自己沒有被騙,不是受害人,給錢完全是出于自愿。
她還說,自己的經濟條件很好,給劉某的錢不影響自己的經濟狀況。“這些都是我合法收入所得,都是我自己的錢,與我爸爸無關。”她表示自己與父親已經10多年沒有在一起居住,在思想上沒有交流,父親對她的思想狀態不是很了解。她幾次強調,自己給劉某錢,是個人意愿,是發自內心的表示感謝。“到現在為止我也希望他們拿這些錢。”
對于父親報案時的陳述,李女士稱,她第一次去山西是自己去的,不是和父親一起。“請神”都是一對一,沒有別人在場,也沒有父親說的用紅布包30萬、40萬的事。她還提到,其父親未經她允許,私自給她的筆記本拍照,交給公安機關,侵犯了她的個人隱私權,希望法庭不要認定該證據。
對此,公訴人認為,非法證據排除指的是司法機關非法取證,本案中李女士的父親與李女士共同居住,不屬于非法取證。
此外,李女士還在法庭上為趙某辯解,稱趙某沒有犯罪。“他們夫婦沒有存在任何詐騙的行為,也沒有詐騙的故意。”
公訴人認為,劉某請神上身為李女士解決困惑并收取李女士給付的巨額錢款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趙某在明知劉某采用請神上身的迷信活動詐騙的情況下,仍從中幫助翻譯,接受錢款,構成詐騙罪共犯,建議對趙某在有期徒刑5年至7年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
此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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