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將14歲女兒初夜以1萬元價格賣給66歲情夫
這個有悖人倫的故事發生在我省的遂昌縣。
遂昌36歲的女子何某,用1萬元的價格將14的女兒的初夜賣給了情夫——66歲的遂昌某村村委會副主任張某,而為了讓女兒就范,何某竟然多次當著女兒的面和張某發生性關系。
9月22日,遂昌縣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母親何某作為女兒的監護人資格。而在兩個月前,遂昌縣法院以以強奸罪判處何某獲刑十年。
小母親報警稱女兒“遭欺負”
2014年9月的一天,遂昌女人何某帶著14歲的女兒歡歡來到派出所報案,聲稱自己女兒被流氓“欺負”了。
面對警方的詢問,歡歡顯得有些不安。她說,幾日前自己被一個20歲左右的男子拉到小弄里,強行發生了性關系。關于細節,歡歡也是對答如流。
按照歡歡所提供的線索,警方調取監控展開偵查,然而并未發現任何可疑的線索。
警方找到歡歡再次詢問,但這次,歡歡所陳述的許多細節和前一日對不上。
第三次詢問時,歡歡面對民警,終于忍不住留下了委屈的淚水。隨著歡歡在哭泣中的陳述,一件令人發指的殘忍案件漸漸浮出水面。
她一萬元將女兒的初夜賣給了情夫
歡歡母親何某現年36歲,21歲的時候嫁給楊某,并育有一子一女。因為性格不合,二人于2011年協議離婚,約定其子隨父親楊某生活,女兒歡歡則由母親何某撫養。
何某隨后改嫁,當時讀小學的歡歡則隨母親從麗水回到遂昌農村,平時跟著外婆生活。
何某沒有正式工作,平時收入來源只是打打零工,采采茶葉。何某有個長期的“姘頭”張某,為遂昌某村村委會副主任,現年66歲。張某對何某頗為照顧,時常給予其金錢上的幫助。
看著女兒一天天長大,并無穩定收入的何某動了女兒的歪念頭——何某和張某商定,可將女兒歡歡的“初夜”獻給張某,張某則需向其母子提供一萬元的金錢補助。
何某在偵查階段的筆錄中稱,自己是想給女兒弄點學費,才動了將女兒先給張某念頭。
之后,何某開始著手準備女兒和情夫的事,每次和張某在賓館開房“幽會”時,都要帶上歡歡,并當著她的面和張某發生關系。
2013年下半年,何某認為時機已成熟,便要求歡歡和張某發生關系。才13歲的歡歡哪里肯,但何某軟硬兼施,并稱如果不按自己的要求做便和歡歡斷絕母女關系,不再照顧歡歡。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歡歡屈服在了母親的淫威之下。在賓館房間里,張某先和何某發生性關系后,再與歡歡發生性關系。事畢,何某得到張某所支付的一萬元現金。
從那天開始到2014年7月13日期間,張某在何某的幫助下,以每次發生性關系支付金錢的方式,與歡歡發生十余次性關系。
“每次我都不愿意去,但是媽媽一定要我去,我不去的時候她就打我。”偵查階段時,面對民警的提問,歡歡如是說。
2015年7月3日,遂昌縣人民法院對張某、何某涉嫌強奸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強奸罪分別判處張某、何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十年。
庭審結束后,歡歡 “啪”地一聲跪在何某面前。何某也跪在歡歡面前,哭著要求女兒原諒自己。母女二人抱著嚎啕大哭。
二人不服,向麗水中院提起上訴。麗水中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撤銷禽獸母親的監護權
2014年9月,歡歡受了小流氓的欺負,但二人并未發生關系。何某知道后,帶著歡歡報警,要求女兒自稱被強奸,但是再三叮囑歡歡不能說和張某發生關系的事。歡歡不能說實情,亂講一通,最后被發現是報假案才不堪壓力說出了自己的遭遇。
母親被批捕以后,父親將歡歡帶至身邊一起生活。原本聰明活潑的她變的不愛說話,也拒絕上學。2014年底,歡歡留書一封,離家出走。
留書上她說,爸爸,我想自己出去一個人靜一靜,現在每個人看我的眼光都不一樣了。她還說,媽媽的事我很自責,你也不要擔心我。
法官走訪何某前夫時,歡歡已經找到。現在的她每天晚上到夜市擺地攤賣衣服。何某前夫說,他試圖通過各種途徑說服女兒去上學,但是歡歡就是不肯。檢察機關曾試圖介入進行心理干預,但被拒絕。
十三四歲本是豆蔻年華的年齡,可女孩歡歡這兩年的遭遇,很可能將成為伴隨她一生的噩夢。2015年9月,遂昌縣民政局向遂昌法院申請撤銷何某監護人資格。9月2日,遂昌法院立案受理。
民政局認為,被申請人何某作為監護人,其行為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意見》,應當撤銷何某監護人資格。
遂昌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在何某羈押處金華監獄開庭審理了此案。36歲的何某頭發蓬松。臉色有點蒼白,在回答法官提問時數度哽咽。
當得知民政局申請撤銷其監護權時,她似乎有點著急,在這個犯下令人發指罪行的愚昧而可憐的農村女人的眼里,撤銷監護權似乎是要和女兒斷絕母女關系。
她說,前夫和女兒都說要來看她,但是她拒絕了。
她不知道前夫現在家庭住址,她給弟弟寫過一封信,要求弟弟轉交女兒。信里她讓他們放心,她會好好改造。
“雖然一家人都原諒我了,但是我不會原諒自己。”何某說,“現在我只想好好勞教,爭取早日和家人團聚。”
遂昌法院認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但本案被申請人卻罔顧倫理道德,漠視法律,幫助他人性侵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判決撤銷被申請人何某作為歡歡的監護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