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凈化食品藥品安全環境
2010-2012年全國法院受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圖表
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下午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全文見四版)。《規定》全文共計18個條文,將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了“知假買假”不影響主張消費者權利,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商家應當對贈品質量安全承擔責任,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法律責任,虛假食品、藥品廣告代言人和推銷者的法律責任,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承擔連帶責任,民事責任優先原則,“霸王條款”一律無效,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予以支持等九個方面的重要內容,針對性、操作性極強,涉及面極廣,計劃統攝了消費領域一切糾紛和矛盾,對統一裁判尺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凈化食品藥品環境,無疑都將起到巨大作用。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品、藥品安全事關民生,既是當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近年來,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活動十分猖獗,涉及“毒奶粉”、“瘦肉精”、“假肉食”、“地溝油”、“蘇丹紅”、“毒大米”、“毒生姜”、“毒膠囊”、“塑化劑酒”等食品、藥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藥劣藥的“黑工廠”、“黑作坊”、“黑窩點”屢禁不止,虛假食品、藥品廣告十分常見,以普通食品甚至農藥殘留超標食品冒充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有機食品的現象比比皆是。這些行為,給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危害。
據悉,近年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已經成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中社會關注度較高、涉及范圍較廣的案件類型。據最高人民法院不完全統計,2010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受理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共計13216件,占各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6%。其中2010年受理4080件,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廣大消費者維權案件越來越多,司法機關對消費者權益予以保護的任務也日趨繁重。
實踐中,由于食品、藥品糾紛往往涉及人身損害賠償,不僅會產生違約責任,而且還會產生侵權責任,經常要受到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調整,導致案件審理中的程序和實體問題較為復雜。
例如,在程序上,消費者維權是否需要行政前置程序?消費者是否可以同時起訴生產者和銷售者?知假買假者是不是消費者?侵權訴訟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如何處理?等等。在實體上,贈品不合格能否索賠?消費者請求價款十倍賠償是否要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是否適用違約之訴?代言虛假廣告承擔何種責任?網絡消費時遭受損失網絡交易平臺如何擔責?認定食品是否合格的標準如何掌握?如何認定“霸王條款”?等等。
鑒于實踐中存在司法機關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處理有裁判尺度不統一情況,迫切需要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加以規范,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反復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制定出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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