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重慶巴南區的廖女士上個月和朋友報了昆明、大理、麗江雙飛六日游的一個旅行團,團費只有300多元錢。旅行社方面稱,這380元的旅行團團費,不僅包括了機票,還有在云南的吃住行等費用。廖女士以為撿了便宜,然而令她沒想到的是,自己和朋友在旅途中的被導游強制消費超過了10000元,不僅如此,整個旅團還被導游謾罵“沒良心”。
圖便宜報低價團 卻被強制消費
4月中旬,廖女士和朋友涂大姐報名參加了由重慶海外旅業集團有限公司推出的“西山之旅—昆明、大理、麗江雙飛6日游”,每個人的團費為380元。廖女士稱,在報名時,旅行社承諾,該旅行團并非是購物團。
在廖女士提供的與旅社簽訂的協議中,記者看到上邊寫明380元費用包括往返機票、旅客的一日三餐及住宿,其中并未有需要旅客購物的條款。
4月27日,旅行團來到云南麗江,負責帶團的男導游名叫阿燦,一開始大家還和和氣氣的相處。在經過一番游玩后,阿燦將40多名旅客帶到一處專門銷售保健品“螺旋藻”的門面,然后門面里的兩個服務員就開始給廖女士等進行推銷。因為實在覺得這種推銷太煩,廖女士等旅客中只有幾個人買了10多包螺旋藻,大家便匆匆離開了門面上了大巴車。
不料,這樣的行為一下子惹怒了阿燦,直接讓兩個服務員將螺旋藻拿到旅游大巴車上,緊接著,阿燦用揚聲器告知各個旅客,“將錢準備好,每人至少要買一包”。
嫌旅客消費不滿意 導游罵大家“沒良心”
因為對阿燦的行為十分氣憤,廖女士偷偷將他對乘客的喊話錄了下來。“我帶你們辛苦一天,你們給我的回報是這樣子,你們還有點良心嗎?到了買東西的時候,縮來縮去……” 在錄音中,對方明確表示對大家的消費情況很不滿意,并認為這樣好的服務和硬件配套,旅客們的“購買力”也應當跟的上。
可能是覺得旅客們沒放在心上,阿燦開始大聲威脅大家“明天不拉了,繼續帶大家在(賣螺旋藻的)店里,讓你們繼續看(我)這個不想看的人,讓你們玩不開心”。阿燦還表示,如果不買,就帶上旅游合同,自己下車到旅游局去“補票”。
這樣的威脅明顯起到了作用,不少旅客都不敢吭聲了。見此情景,阿燦立即要求大家把錢準備好,挨個來購買。又氣又怕的廖女士等人最后只好花了660多元,買了這種名為“雪域東巴”的螺旋藻。而廖女士后來在網上查詢,該螺旋藻的價格為139元。
380元雙飛游 買東西花了10000不止
本以為買了東西這事兒就完了,可事情并不像廖女士想到一樣。第二天到了昆明,隨團的導游換成了一名名叫劉梅的年輕女子。可能是之前的導游曾傳過經驗給她,這名女導游一上來就給大家說明,當天要帶大家到昆明某玉石市場去買玉,每個人必須消費2000元以上。
劉梅稱,她之前帶的客人是幾個同事所帶客人中消費最少的,這讓她很丟臉,所以囑咐廖女士等一定要給她“賺足面子”。“我們又不是她教的小孩,憑什么給她賺面子。”這樣荒唐的說法一下子讓廖女士一行大為窩火,卻又實在沒什么辦法。
除了要求大家平均消費2000以上外,劉梅還表示,這些玉石都有祛斑防癌保健等效果。在對方軟硬兼施下,原本不想花錢的廖女士決定買點玉石,可無奈身上沒帶現金,想購物也力不從心。
當廖女士將情況告知劉梅時,對方表示這并不是問題,并稱可以先借錢給廖女士,回家后將錢還上也行。最后,劉梅借了10000元給廖女士,而廖女士購買的玉鐲子,花了10800元錢。而同行的涂大姐,也在服務員的勸說下購買了兩個銀勺子和兩個玉鐲子。
最后,廖女士和涂大姐兩人一核算,這一趟380元的云南雙飛游,廖女士花了12000元錢,而涂大姐則花了近6000元錢。而兩人的消費,在整個團里還算是比較少的。
涉事導游:本身就是購物團,買東西是應當的
針對此事,記者聯系上了當時強迫廖女士購買螺旋藻的導游阿燦。“團費才380元錢還包機票,哪有那么好的事情,所以肯定是購物團啊。”阿燦表示,正常情況下,到重慶到云南的非購物團在5000—8000左右,這種價位的旅團,即使不買東西,導游也不會說什么,而像那種1000元左右甚至1000元以下的旅游團,則肯定是購物團。
阿燦還表示,像廖女士所報的380元的團,應該稱為“超級購物團”,意思就是必須要買東西且不能少買的那種。“來回飛機票,還有吃還要住還有玩,怎么想也不可能只有380元錢吧。”阿燦稱,即使合同上沒寫,廖女士根據價格,自己也應該能想到。
旅行社:不管團費好多,都不可強制旅客消費
到底是不是“超級購物團”?帶著疑問,記者來到了廖女士報團的重慶海外旅業集團有限公司魚胡路新世紀店。面對記者的疑問,一位姓張的負責人表示,他們這里只是一個招攬顧客的門店,至于旅行線路涉及,團費金額核定,旅行維權等,都是公司總部在負責。
而據重慶海外旅業集團有限公司總部的一位姓丁的負責人表示,旅行途中,一般的團都是有購物安排的,但是不管廖女士所報團金額是多少,導游都是不允許強制顧客消費或是參加自費項目的。
丁先生稱,如果核實該情況屬實,他們將協助廖女士和涂大姐等人進行相關維權。
律師:強制購物犯法,被侵害者可提起訴訟
針對此事,記者參訪了重慶華之岳律師事務所的田華岳律師,田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以下簡稱“旅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同時,田律師表示,《旅行法》還明確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田律師稱,如果廖女士對維權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