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公廁強奸高中生 女生整個過程中沒有呼救
一名劣跡斑斑的男子,居然在鎮江一公交站臺旁的公廁女廁內,大白天將一名高中女生強奸!“六一”在即,鎮江中院發布一批侵犯青少年權益的典型案例,鎮江中院刑一庭庭長朱曉軍在發布這一案例時,痛心之語警示家長和學校,一定要對孩子加強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
據介紹,2015年7月一天下午4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進入鎮江某新城公交站臺旁的公共衛生間女廁所內。隨后,1997年出生的女被害人從某高級中學放學后,獨自進入該廁所。被告人徐某某遂趁無人之機,采用反鎖廁所門、阻攔回家等手段,強行與這名女高中生發生了性關系。調查中當時公交站臺上有多名乘客在等候公交車,公共廁所附近應當還有路人。然而,遺憾和令人痛心的是,被害人在遭受侵害的整個過程中,卻沒有呼救,以至于導致沒有人能及時發現和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為。
結合此案,朱曉軍庭長說,被告人雖然被繩之以法了,但此案給受害女生及其家庭,都帶來了巨大傷害,受害女生難免留下心理陰影。
“究其原因,除了與被害人尚未成年、自我保護意識十分薄弱有關外,家長和學校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嚴重缺失,也有有很大的關系”,朱曉軍庭長不無痛心地說,事實上,現場女生只要呼救,逃脫魔掌的可能性極大。
作惡在逃的被告人徐某某于案發兩天后,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鎮江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此外,法庭還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并且,被告人徐某某強奸未成年被害人,且具有強奸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庭審中,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又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不服,認為所判刑期太重,向鎮江中院提出上訴。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徐某某犯強奸罪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面對此案的判決,鎮江中院刑一庭朱曉軍庭長告訴記者,本案的被害人是一名在校女高中生。同時,案發地點較為特殊,發生在公交站臺旁的公共廁所內,時間是夏季的某日下午。被告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廁所內實施強奸行為,其具有兩次強奸犯罪前科,在前次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七個月內又犯強奸罪,足以說明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法院根據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這才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