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布《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5年修訂)(全文)
1 總則
1.1現狀及風險分析
突發環境事件具有暴發突然、起因復雜、次生衍生性突出、判斷困難、蔓延迅速、危害嚴重、影響廣泛的特點,易產生連鎖反應。
隨著本市城市功能的調整,突發環境事件風險也呈現新的特點:一是北京的環境容量有限,環境承受能力脆弱,大氣環境污染治理處于攻堅階段,水資源短缺與水體污染并存,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以及城市噪聲、輻射與放射性環境管理機制有待完善;二是北京的核能開發和核技術利用將繼續保持快速發展的勢頭,核技術利用單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數量及各種輻射活動在一定時期內仍呈增長趨勢,輻射安全面臨新的挑戰;三是涉及危險化學品單位較多,且多為中小型企業,相應設備陳舊、老化,污染防治設施不健全;環境安全意識淡薄,管理水平差,防范措施不到位,事故狀態下很難有效控制污染擴散;四是隨著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改變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加快,廢棄、遺棄的危險化學品及其生產裝置,對環境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脅。
北京是首都,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特別是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不僅會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而且將產生嚴重的國際影響。
1.2編制目的和依據
為健全、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體制、機制,理清指揮體系和部門職責分工,細化應急響應和工作程序,規范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3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1.3.1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保障群眾健康和環境安全為目標,以強化應急準備為抓手,建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協調聯動機制建設和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建設,全面提升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水平和綜合應對水平,進一步提高本市的環境安全防范、環境風險控制和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服務。
1.3.2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籌、實施全過程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保障首都的環境安全。
(2)堅持預防與應急并重。落實“預防與應急并重,常態非常態相結合”的要求,強化、落實企業環境安全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建立環境安全風險管理制度,開展環境風險評估、隱患排查與整改等工作,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防范意識,增強應急能力,力爭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采取積極措施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影響。
(3)堅持屬地為主,先期處置。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市、區兩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體系。企事業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實施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后果,同時報告當地環保部門和人民政府。
(4)堅持資源整合,綜合協作。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整合現有環境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和環境監測網絡,充分利用本市應急資源,建立專兼結合的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和專家隊伍,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和保障工作。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的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由其它突發事件引發環境污染、且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上升為主要處置目標、應由環保部門牽頭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當發生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環境污染且環境污染應急處置為次要處置目標、應由其他主責部門牽頭處置時,啟動其他相應的應急預案,環保部門全力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故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北京市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1.5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具體分級標準執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關規定。
1.6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分為市、區、企業三級管理。市級預案包括作為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的本預案及配套制定的三個市級部門應急預案,即《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實施辦法》、《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處置輻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各區有關部門按規定制定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企業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定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由市環保局牽頭,相關部門組成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必要時,在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框架基礎上,組建市突發環境事件臨時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臨時應急指揮部”)。
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副組長由市環保局局長擔任,成員由相關單位分管負責人組成。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的職責為: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應對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分析總結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制定年度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4)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業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5)指揮協調或協助各區做好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發生在東城、西城、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6個區(以下簡稱“城六區”)以外各區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6)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臨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環保局局長擔任。臨時應急指揮部的職責為:具體指揮本市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發生在城六區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負責協調中央在京單位和駐京部隊參與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2.2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作為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臨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協調小組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擔任。其主要職責為:
(1)組織落實市應急委和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臨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協調和調動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臨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建立應急聯動機制,保證信息暢通,做到信息共享;
(2)負責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3)負責組織開展本市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控制、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監管環境安全風險源;
(4)負責發布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向市應急辦提出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的建議;
(5)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新聞發布工作;
(6)組織修訂與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臨時應急指揮部)職能相關的應急預案,指導各區制定、修訂與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
(7)負責組織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
(8)負責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9)負責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10)負責專家咨詢組的聯系工作;
(11)承擔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2.3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成員單位包括市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政府,職責分工如下: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做好媒體和互聯網輿論的引導工作。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參與制定具有突發環境事件高或較高風險的企業退出制度、產業結構調整規劃及突發環境事件災后生態恢復重建工作方案。
(3)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救援防護裝備、監測設備和應急處置物資的生產供應保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生產或使用危險化學品工業企業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開展調查和處置工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政務網絡通信保障工作。
(4)市公安局: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放射性物質運輸過程中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參加因劇毒化學品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對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的要求,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區域實施治安警戒,維護現場秩序。
(5)市民政局:配合各區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安置工作,處理遇難人員善后事宜;負責救助款物的調撥、發放工作,妥善安排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6)市財政局:負責一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應由市級財政安排的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
(7)市國土局:負責組織對地質災害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監測和評價;參與地下水的監測、評價工作。
(8)市環保局:負責處置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協助處置因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分析并及時提供監測數據,跟蹤環境污染動態情況;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建議;提出對現場泄漏污染物的處置和環境修復建議;負責輻射事件(事故)的應急響應、應急監測、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配合公安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負責制定、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能力與機制建設;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可能受影響的區域進行污染損害評估;收集、匯總、分析突發環境事件資料。
(9)市市政市容委:負責協調組織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及時處置管道突發事故,防止環境污染次生災害進一步擴大;負責城市燃氣、供熱及環衛設施突發事故的指揮處置,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由此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及善后工作。
(10)市交通委:參與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和調查;協調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期間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調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區級以上一般公路及橋梁路段的環境安全風險防范工作,防止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次生環境污染。
(11)市水務局:負責突發水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程防護措施實施、污染物清理、調水稀釋、污染處置工程建設等工作;參與突發水環境事件的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所管轄水庫、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突發水環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城市污水處理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監督實施;組織為事發地區及受影響地區群眾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網等有關信息資料。
(12)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現場受傷、超劑量照射、中毒人員的身體檢查、緊急救治和轉移,統計事件醫療救治的傷亡人數;負責組織醫療機構內醫療污水、醫療廢物類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飲用水、公共場所的衛生監測檢驗和衛生學評價。
(13)市國資委:督促所屬企業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做好環境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并配合環保部門監督檢查。
(14)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過程中所需的應急醫藥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工作。
(15)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因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應急處置工作,參與涉及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負責調度所屬專業處置隊伍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提供可能產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信息。
(16)市園林綠化局:負責突發的影響森林資源安全和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對涉及森林資源、林木綠地、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林業資源損害的評估和生態恢復重建工作。
(17)市農業局:負責農業環境治理技術的宣傳推廣工作和對農業環境污染事件現場及周邊進行監測、分析并提供監測數據;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應急事故處置建議,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國家一、二級保護農業野生植物物種資源保護的行政許可事宜;負責防治農業外來生物入侵的相關普查、監測和技術推廣工作。
(18)市氣象局:負責密切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及周邊的天氣情況,及時提供有關氣象數據及有毒有害氣體可能影響的區域等信息,參與后期處置,協助完成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評估工作。
(19)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調動各種通信資源,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20)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外圍道路交通的疏導維護,必要時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分流疏導社會交通,并通過廣播電臺、室外信息顯示屏等發布交通誘導信息;負責為相關處置車輛及時開辟綠色通道;根據水務部門需求,配合水務部門研究制定主要水庫、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險化學品車輛通行措施。
(21)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火災撲救;參加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搶險和應急救援,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參與制定實施搶險救援過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2)北京衛戍區:參加輻射事件(事故)的偵察、監測、處置和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危險化學品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及善后工作。
(23)各區政府:負責建立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體制和機制,制定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加強調查和監管,做好本轄區內的環境安全防范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儲備工作;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污染區域人員撤離和臨時安置;負責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一般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具體應對工作;負責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及時上報相關信息,協助、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的善后處置和生態修復工程。
3 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3.1.1建立完善的對本市例行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綜合分析、風險評估的工作機制。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并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公安、水務、農業、衛生、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切實做好污染物達標排放的監測工作,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1.2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和環境風險源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風險源和風險區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隱患排查整改各項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管理。
3.2預警
按照“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及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及時發布預警或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組織實施相應的預警響應。
3.2.1預警分級
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根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依次采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加以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四級)預警: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
黃色(三級)預警: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橙色(二級)預警: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紅色(一級)預警: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3.2.2預警發布和解除
藍色、黃色預警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發布和解除,并報市應急辦備案。橙色、紅色預警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由市應急辦分別報請主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任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發布和解除。
各區政府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本區可能受影響的地區發布預警信息,并同時報市應急辦和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3.2.3預警響應
3.2.3.1發布藍色、黃色預警后,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及專家,隨時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及時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護措施,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響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3)應急準備: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3.2發布橙色、紅色預警后,在采取藍色、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2)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3)責令各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環境監測人員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發布橙色預警后,分管副秘書長視情況趕赴現場,參與會商和協調。
發布紅色預警后,主管副市長視情況趕赴現場,參與會商、指揮調度。
4 應急響應與處置
4.1信息報送
4.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別是責任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應立即向所在地區政府環保部門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責任單位要通報可能受到污染的單位和居民。
4.1.2市、區相關部門發現突發事件有可能產生次生、衍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及時將信息通報給同級環保部門。
4.1.3市、區環保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應立即組織調查核實,查明引發事件的污染源,確定污染的基本情況。區環保局調查核實一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必要時,市環保局給予幫助。區環保局應組織先期調查核實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輻射事件(事故),市環保局負責最終調查核實。
4.1.4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市環保局、相關部門和區政府應當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最遲不晚于接報后10分鐘,詳細信息最遲不晚于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2小時報告,并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市環保局按照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報告。
4.1.5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相關單位和部門要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
4.1.6事件報告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發展趨勢、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并及時續報情況。
4.2先期處置
4.2.1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控制危險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和危害的擴大,控制污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盡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4.2.2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地區政府必須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同時,指揮協調區屬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群眾開展安全防護工作。先期處置過程中的情況應隨時報告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4.3分級響應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照程序,啟動預案的相應級別響應措施進行處置。當超出相關責任主體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4.3.1Ⅳ級應急響應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區政府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并負責具體處置工作。必要時,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參與處置。
4.3.2Ⅲ級應急響應
(1)初判發生輻射事件(事故)或在城六區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啟動Ⅲ級響應,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2)初判發生在城六區以外地區的其他類型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區政府負責啟動Ⅲ級響應,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參與、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4.3.3Ⅱ級應急響應
初判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臨時應急指揮部,并啟動Ⅱ級應急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由主管副市長或分管副秘書長趕赴現場,并成立由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事發地區政府、重點地區管委會組成的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執行總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其中,主管副市長或分管副秘書長任總指揮,負責應急處置的決策和協調工作;市環保局局長任執行總指揮,負責組織落實市應急委和臨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制定現場應急行動原則及具體方案,協調和調動相關成員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4.3.4Ⅰ級應急響應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臨時應急指揮部,并啟動I級應急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由市委書記、市長或主管副市長趕赴現場,并成立由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事發區政府、重點地區管委會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其中,市委書記、市長或主管副市長任總指揮,負責應急處置的決策和協調工作;主管副市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及環保局局長擔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當環境保護部啟動或成立國家層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并根據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時,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臨時應急指揮部)要在國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4現場指揮部
4.4.1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區政府牽頭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應急處置工作。
4.4.2現場指揮劃分為專業處置責任和行政協調責任,現場執行總指揮行使專業處置權,現場總指揮行使重要事項決策和行政協調權。現場執行總指揮由專業處置主責單位相應級別領導擔任,并在現場確認,或者必要時由市政府相關領導直接擔任現場執行總指揮。現場執行總指揮按照應急預案賦予的職責協調各相關單位,組建由相關工作組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并明確負責人。
4.4.3現場指揮部設相關工作組,包括污染處置組、應急監測組、專家咨詢組、信息宣傳組、應急救援組和應急保障組:
(1)污染處置組:由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國土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國資委、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氣象局等部門及區政府參加。主要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處置與調查,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擴散;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和人員疏散方式及途徑。
(2)應急監測組:由市環保局牽頭,市衛生計生委、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國土局、市氣象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組織市環保監測中心、市輻射安全技術中心、市水文總站、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環保監測站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監測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明確相應的監測方案、點位和頻次,分析并提供監測數據,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3)專家咨詢組:由市環保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環境監測、輻射防護、化學工程、危險化學品、污染控制、環境評估、生態保護、水利水文、給水排水、地質、氣象、大氣環境、環境醫學、防化等專業專家組成。主要負責提出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參與污染源、污染物性質、污染范圍、危害程度的快速確定工作,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
(4)信息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公安局、市網信辦、市信訪辦、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國土局、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務局、市國資委、市環保局、市園林綠化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及區政府參加。主要負責組織事件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起草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布稿和情況公告;組織新聞媒體通過電視、電臺、報刊、網絡及時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情況的信息;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5)應急救援組:由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等有關部門參加。主要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現場人員緊急救援,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眾健康保護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6)應急保障組:由市環保局牽頭,各相關部門分別按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分工落實。其中,區政府主要負責污染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為應急處置提供各項保障;市民政局負責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市公安局負責維持現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4.4.4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救治與疏散、群眾安置、應急監測等各項工作,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并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盡快研究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4.4.5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單位,應立即調動專業處置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分工和事件處置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4.4.6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和種類,組織召集相關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人員和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咨詢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
4.4.7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報請市應急委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預警。
4.4.8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有跨省界、跨流域影響的,應及時報告市應急辦,并按有關規定向毗鄰和可能受到影響的省(直轄市)政府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
4.4.9事件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相關部門或現場指揮部提供有關的基礎資料和信息,供現場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4.10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如包括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及時上報市應急辦,協調市政府外辦(市政府港澳辦)、市臺辦、市政府新聞辦等相關部門參與現場指揮部相關工作。
4.5響應措施
4.5.1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或處置力量不足時,由現場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并迅速組織相關專業隊伍,調集相關應急物資,采取阻斷、覆蓋、隔離、過濾、清洗、封閉、中和、稀釋、轉移等措施處置污染物、清理事件現場,防止環境污染擴大,避免產生二次污染。
4.5.2轉移安置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4.5.3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傷病員轉移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眾健康的防護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5.4應急監測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發地的氣象、水文、地質及地域特點、周邊敏感區域情況,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確定污染物擴散的范圍和濃度。事發初期,根據事發地的監測能力和事件的嚴重程度,應按照盡量多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專家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動態分析、評估,及時預測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濃度數據變化情況,提出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現場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
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預測;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應急隊伍進行應急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4.5.5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應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本市有關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相關規定,在市委宣傳部的管理與協調下,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或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
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向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報送相關事件信息,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布保障工作。
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或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向市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起草新聞發布稿和污染情況公告,及時、準確報道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及相關成員單位負責迅速收集、整理網絡輿情信息,及時核實并解決反映的問題,并將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公布,對于不實信息,及時在網站及政務微博上發布正確消息,對于負面信息,予以積極回應和正面引導。
對于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對外報道工作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政府外辦和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共同組織。
4.6響應升級
當全市可能或已經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且危害程度嚴重、影響范圍廣、持續時間長、處置難度大等情況下,臨時應急指揮部向市應急委建議啟動市應急委決策機制,由市應急委負責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決策工作,組織協調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共同開展應對工作。
當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依據《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應急委按規定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報請黨中央、國務院統一協調各方應急資源共同參與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當國家啟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時,本市全力配合開展事件應對工作。
4.7應急終止
4.7.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2)確認事發地人群、環境的各項主要健康、環境、生物及生態指標已經降低到常態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7.2一般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啟動預案的區政府或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宣布應急終止;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經臨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后,由臨時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終止;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經市應急委主任批準后,由臨時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終止。必要時,應及時通過新聞單位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消息。應急終止后,必要時應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測。
5 后期工作
5.1善后處置
宣布應急終止后,在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區政府、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善后處置工作,及時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后處理措施,并組織實施。由主責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事發地區政府做好征用補償工作。
5.2損害評估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工作,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3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5.4總結評估
當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結束后,應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評估,內容應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發生的原因、過程,對事前、事發、事中、事后全過程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和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等,并形成突發事件應對總結評估報告。總結評估報告原則上應在處置工作結束后1周內完成,并報市應急委。
6 應急保障
6.1應急準備
6.1.1預案準備
市、區兩級環保部門要按照相關文件中有關框架和內容的要求,結合轄區工作實際,制定完善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督促企業按照規定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并及時備案,做到“責任落實、組織落實、方案落實、裝備落實”。
6.1.2值守準備
完善日常值班與值守應急相結合的接報、出警機制,并嚴格組織實施;充分做好值守狀態時的人員、設備、車輛、通訊及資料準備工作,確保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所需各項科技手段順暢,做到常態管理與非常態管理的全面、有效銜接。
6.1.3聯動機制
根據轄區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范的需要,加強與相鄰省市環保部門的互動,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聯動機制建設;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類型的不同,加強與其他市級部門的溝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時、有效的聯動機制,穩妥處置各類事件。
6.2隊伍保障
結合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依托社會專業力量,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規范調動程序和常規管理內容,加強對專業隊伍人員培訓,要求隊伍參加各種形式的演練,確保應急人員意識和能力。
6.3科技保障
6.3.1建立完善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基礎信息數據庫,提供決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建立完善本市環境風險源專業數據庫,結合政務地理空間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加強常態區域環境風險調查、評估、防控工作。
6.3.2加強、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科研和應急響應系統建設;加強監測能力規劃與評估等工作,保證監測能力達到需求與效益的平衡。探索、建立實用危險化學品和輻射事件(事故)分析、評估模型,提供預測保障。
6.3.3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信息庫,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專家組聯絡制度,充分發揮專家的指導、建議等決策咨詢作用。
6.4物資保障
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制定環境應急領域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組織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等工作。市相關部門、有關單位也可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采取生產力儲備等方式,與有關企業簽訂合同,保障應急物資的生產和供給。
市、區環保局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應根據職責要求和工作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質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能力規劃、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通信設備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能力。建立健全各項監測儀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設備的日常管理制度。
6.5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屬地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資金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經費、應急培訓經費和應急演練經費。當部門預算經費不能滿足需要時,由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動用應急儲備資金。
6.6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
6.6.1宣傳教育與培訓
(1)市、區環保局應加強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識,增強公眾自救互救意識和防護能力,鼓勵公眾及時報告突發環境事件。
(2)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及各成員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加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知識,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6.6.2演練
(1)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各區和相關委辦局應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專業性或綜合性的應急演練,做好跨部門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各區有關部門組織本區域單位和群眾開展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演練。
(2)通過演練培訓應急隊伍,檢驗應急隊伍快速反應能力,落實崗位責任,增強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熟悉應急工作指揮機制以及決策、協調和處置的程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并根據演練的經驗成果和存在問題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7 附則
7.1名詞術語
(1)輻射事件(事故):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質因事故導致人員受到超劑量照射或造成環境污染的事件。
(2)環境應急:是指為避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的后果,所進行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行動。
(3)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4)射線裝置: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5)放射源的分類:
Ⅰ類放射源:為極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分鐘到1小時就可致人死亡。
Ⅱ類放射源:為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至幾天可致人死亡。
Ⅲ類放射源:為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就可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接觸幾天至幾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類放射源:為低危險源,基本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但對長時間、近距離接觸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復的臨時性損傷。
Ⅴ類放射源:為極低危險源,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
7.2預案管理
7.2.1預案的制定和解釋
本預案由市政府制定,市應急辦會同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配套的相關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由市環保局負責制定和解釋。
7.2.2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市環保局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
7.2.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京應急委發〔201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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