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貸款五級分類制
貸款五級分類制度是根據內在風險程度將商業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
貸款五級分類制是銀行主要依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即最終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實際能力,確定貸款遭受損失的風險程度,其中后三類稱為不良貸款。此前的貸款四級分類制度是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損失四類。
五級分類是國際金融業對銀行貸款質量的公認的標準,這種方法是建立在動態監測的基礎上,通過對借款人現金流量、財務實力、抵押品價值等因素的連續監測和分 析,判斷貸款的實際損失程度。也就是說,五級分類不再依據貸款期限來判斷貸款質量,能更準確地反映不良貸款的真實情況,從而提高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
以前對銀行不良貸款的分類方法是“一逾兩呆”(逾期貸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歸還的貸款,呆滯貸款是指逾期超過一年期限仍未歸還的貸款,呆賬貸款則指不能 收回的貸款),這是一種根據貸款期限而進行的事后監督管理方法。“一逾兩呆”的不足就是掩蓋了銀行貸款質量的許多問題,比如根據貸款到期時間來考核貸款質 量,就會引發借新還舊的現象,這樣就很容易將一筆不良貸款變為正常貸款,而實際上并沒有降低風險。這種分類法很難甚至根本無法達到提高信貸資產質量的目 的,而五級分類法正是克服了它的有關弱點,可以及時反映商業銀行的盈虧狀況,因此成為改良貸款質量管理方法的選擇。
從2004年起,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兩類銀行將奉行國際標準,取消原來并行的貸款四級分類制度,全面推行五級分類制度。
貸款五級分類制的標準
具體標準如下:
企事業單位貸款和自然人其他貸款分類標準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礎上,參照下列基本標準初步劃分企事業單位貸款和自然人其他貸款分類檔次后,嚴格依據核心定義確定分類結果。
1.下列情況劃入正常類:(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諾,還款意愿良好,經營、財務等各方面狀況正常,能正常還本付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最終償還貸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極因素,但現金流量充足,不會對貸款本息按約足額償還產生實質性影響。
正常類參考特征:
a.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主要經營指標合理,現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夠正常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b.貸款未到期。
c.本筆貸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劃入關注類:(1)借款人的銷售收入、經營利潤下降或出現流動性不足的征兆,一些關鍵財務指標出現異常性的不利變化或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負債(如對外擔保、簽發商業匯票等)過大或與上期相比有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出現重大的不利于貸款償還的因素(如基建項目工期延長、預算調增過大);
(4)借款人經營管理存在重大問題或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5)借款人或擔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制改造等)對貸款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6)借款人的主要股東、關聯企業或母子公司等發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貸款償還的變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層出現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者的品行出現了不利于貸款償還的變化;
(8)違反行業信貸管理規定或監管部門監管規章發放的貸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被劃為次級類;
(10)宏觀經濟、市場、行業、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變化對借款人的經營產生不利影響,并可能影響借款人的償債能力;
(11)借款人處于停產或半停產,但抵(質)押率充足,抵質押物遠遠大于實現貸款本息得價值和實現債權得費用,對最終收回貸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還舊貸款,企業運轉正常且能按約還本復息的。
(13)借款人償還貸款能力較差,但擔保人戴維償還能力較強
(14)貸款的抵押物、質押物價值下降,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抵(質)押物失去控制;保證的有效性出現問題,可能影響貸款歸還;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內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30天(含)以內。
關注類參考特征:
a.宏觀經濟、行業、市場、技術、產品、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或財務狀況發生變化,對借款人正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但其償還貸款的能力尚未出現明顯問題。
b.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賃等)對銀行債務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c.借款人還款意愿差,不與銀行積極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但貸款擔保合法、有效、足值,銀行完全有能力通過追償擔保足額收回貸款本息。
e.擔保有效性出現問題,可能影響貸款歸還。
f.貸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過90天(含)。
g.本筆貸款欠息不超過90天(含)。
資料之一:關注類貸款,其他銀行還列舉如下特征:
借款還款意愿;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價格下降,或銀行對抵(質)押物失去控制;貸款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出現疑問;銀行未能對貸款實施有效的監督或檔案丟失。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劃入次級類:(1)借款人經營虧損,支付困難并且難以獲得補充資金來源,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為負數;
(2)借款人不能償還其他債權人債務;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過出售、變賣主要的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來維持生產經營,或者通過拍賣抵押品、履行保證責任等途徑籌集還款資金;
(4)借款人采用隱瞞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貸款的;
(5)借款人內部管理出現問題,對正常經營構成實質損害,妨礙債務的及時足額清償;
(6)借款人處于半停產狀態且擔保為一般或者較差的;
(7)為清收貸款本息、保全資產等目的發放的“借新還舊”貸款;
(8)可還本付息的重組貸款;
(9)信貸檔案不齊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遺失,并且對還款構成實質性影響;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被劃為可疑類;
(11)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發放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