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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寶能、深鐵齊否認萬科轉成國有控股企業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07-13  瀏覽次數:550
核心提示: 7月8日,萬科A(18.120,-0.15,-0.82%)收到深交所關注函。經函詢,華潤、深鐵將溢價收購寶能系所持有的萬科股份,華潤、深鐵分列
  7月8日,萬科A(18.120-0.15-0.82%)收到深交所關注函。經函詢,“華潤、深鐵將溢價收購寶能系所持有的萬科股份,華潤、深鐵分列第一和第二大股東,萬科將轉變為國有控股企業’”之傳聞并不屬實。

  附公告: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對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16]第 127 號)的回復

  深圳證券交易所:

  近日,多家媒體報道稱,華潤、深鐵將溢價收購寶能系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華潤、深鐵分列第一和第二大股東,本公司將轉變為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媒體傳聞”)。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8 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對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16]第 127 號)(以下簡稱《關注函》)。針對《關注函》中提出的問題,現將有關情況回復如下:

  1.上述媒體報道是否屬實,如屬實,相關方是否遵守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 2.3 條的規定,并請補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回復:就上述媒體傳聞,公司已分別向華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盛華”)、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鐵”)進行書面函詢。

  華潤回復稱:“有關多家媒體報道的‘華潤、深鐵將溢價收購寶能系所持有的你公司(萬科)股份,華潤、深鐵分列第一和第二大股東,你公司(萬科)將轉變為國有控股企業’之傳聞并不屬實。”

  鉅盛華及其一致行動人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人壽”)回復稱:“有關媒體報道的‘華潤、深鐵將溢價收購寶能系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華潤、深鐵分列第一和第二大股東,公司將轉變為國有控股企業’的傳聞情況其中涉及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和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報道內容并不屬實。”

  深鐵回復稱:“經核查確認,本公司不存在單獨或與其他方共同溢價收購寶能系所持貴公司股份的行為或類似籌劃,除貴公司已經披露的本次重組的相關信息外,本公司無其他任何對貴公司股權結構以及是否轉變為國有控股企業事項的籌劃。媒體有關本公司的報道不屬實。”

  綜合以上相關方的回復,有關媒體傳聞內容不屬實。

  2.在自媒體發布信息前,你公司就上述媒體報道向有關當事人的問詢情況,以及你公司的行為是否遵守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2.14 條和第 2.15 條第一款的規定。

  回復:

  (一)在自媒體發布信息前,公司就媒體傳聞向有關當事人的問詢情況

  7 月 7 日晚,當公司獲悉媒體傳聞后,即向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實是否存在媒體傳聞所述之情況,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表示不了解媒體傳聞所述之情況。由于無法查明該媒體傳聞的最初來源,公司無法確認媒體傳聞的可靠性,同時考慮到近期有關公司的不實報道、傳聞較多,而當時已是下班時間,公司未在當晚向華潤、深鐵及鉅盛華正式發函詢問媒體傳聞的真實性。當天晚上晚些時候,一些看到傳聞的公司員工、合作方致電公司詢問具體情況,公司根據當時問詢的情況,于當天晚上 9:09通過《萬科周刊》官方微博發布“對于網上這條傳言,萬科集團毫不知情”的信息。

  (二)公司行為是否遵守《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2.14 條和第 2.15 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2.14 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2.15 條第一款,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2.7 條,重大信息為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

  7 月 7 日晚,公司根據當時問詢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于當天晚上 9:09通過《萬科周刊》官方微博發布“對于網上這條傳言,萬科集團毫不知情”的信息,公司理解,該信息本身應不屬于“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

  7 月 8 日下午,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關注函》,公司于當日下午即分別向傳聞所涉及的華潤、鉅盛華和深鐵進行正式書面函詢,確認媒體傳聞是否屬實,并于 7月 11 日陸續收到華潤、深鐵、鉅盛華及前海人壽的書面回復確認媒體傳聞與事實不符。據此,公司認為,公司在關注到媒體傳聞后次日即向有關方面發函了解真實情況,符合《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2.15 條第一款之要求。

  綜上,公司的行為未違反《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2.14 條和第 2.15 條第一款的規定。

  3.你公司認為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考慮到近期社會上有關公司的報道、傳言較多,公司將密切關注公共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根據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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