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1-01 17:36
修訂后的《解釋》根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增加規定:
一是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重點污染物的,依照污染環境罪定罪量刑。
二是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或者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三是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從重處罰。
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