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1-01 17:36
。
問:《解釋》為何取消了監測數據需經省級環保部門認可才能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規定?
答:2013年《解釋》規定環境監測數據需經省級環保部門認可才能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使用,實踐中引發了很多爭議,也造成辦案時間冗長、相互責任不清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辦理。修訂后的《解釋》明確規定:環保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從根本上取消了監測數據認可的程序,有利于提高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辦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