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1-01 17:49
慮環境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行為與造成的環境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都應當對其造成的環境損害結果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審判長、洛陽中院副院長劉寶解釋說,在案件審理期間,各被告均未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被告銅鑫公司雖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但卻放任有關人員以銅鑫公司名義將廢汞觸媒交由不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資質的人員及車輛運輸,導致本案廢汞觸媒傾倒事故的發生。事故發生后,銅鑫公司并未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處置措施,導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