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09 17:28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9日向社會公布《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經適房權利人取得經適房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增值收益款納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
2008年1月,深圳出臺《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適房簽訂合同滿5年后,業主可通過繳納增值收益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9日公布的意見稿明確,該辦法適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區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低收入家庭簽訂買賣合同的經適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的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