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9-28 09:34
的肋骨骨折的聲音,王書金的供述與被害人尸體檢驗報告記載的情節不符。
王書金所述作案時間與事實不符
法院:該案被害人的丈夫侯某某證明,1994年8月5日中午被害人騎車離家后一直未回;被害人同事余某某證明,1994年8月5日下午4點半陪同被害人到車間給自行車打氣,從被害人離開車間到發現被害人尸體一直未再見到被害人;被害人同事王某某證明,1994年8月5日下午5點下班后到澡堂見到被害人洗澡。
而王書金始終供述,當日中午一兩點鐘將被害人掐暈、實施強奸,作完案回到工地大約兩點左右,當時工友還在午休,其供述作案的具體時間與證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