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19 15:26
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懲治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維護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刑法修正案(八)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將罪名相應調整為污染環境罪。該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對比發現,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與原來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并未發生變化,均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