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0-17 14:02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如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地的水污染。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前不久在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的專題詢問中再次強調了這一要求。
但筆者發現,目前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管理暴露出諸多弊端。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建設到